关于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不准问题,该如何投诉?

发布日期:2021-12-15 10:13 浏览次数: 来源: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    根据《山东省计量条例》第三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,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,并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。因此,集贸市场主办者应该设置公平秤;未设置公平秤、或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,根据《山东省计量条例》 第四十五条 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未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