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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县积极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标政策

根据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济政发[2019]11号)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,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。

对65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,65-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;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,到龄次月享受待遇。倾斜政策所需资金由市、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。

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,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。自2019年1月1日起。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,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,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,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,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以补发丧葬补助金。

县财政局积极调整支出结构,加大资金投入,确保提标政策落实到位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。我县此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,是我县自2011年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,连续第8年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。


编辑:李睿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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